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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南京宝马撞车案近一年后现反转 肇事司机到底有没有精神问题?

2016-05-10 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

5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5年6月20日下午13点53分,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汇处,王季进驾驶的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造成被撞车辆上两名年轻人死亡。

△肇事车辆

去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受害者家属对此并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至此,经过法律程序,将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王季进到底有没有精神问题?

宝马肇事案致死两人王季进负全责

南京宝马肇事案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车祸现场相当惨烈,同时也是因为此事在当时一度有诸多疑点,比如王季进被抓时戴有头盔引发调包的猜测等等。

2015年6月21日,警方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6月20日13时50分左右,王季进驾车从南京某装饰城前往江宁,在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其所驾的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撞车现场

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报说,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王季进存在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行为,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高达195.2公里/小时。宝马车还存在闯红灯行为。警方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警方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季进。

首次鉴定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王季进被抓时戴着头盔

不过,王季进被逮捕之后行为异常,说话毫无逻辑,颠三倒四。由于王季进肇事前后表现异常,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2015年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鉴定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并不认可。在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之后,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此次受害人近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秦淮区法院依法受理。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专门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王季进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各方对管辖、回避、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会后,合议庭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看来,王季进是否有精神问题,还需要权威说法。


△王季进被捕后行为异常,说话颠三倒四

被鉴定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减刑罚

如果被鉴定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刑罚有啥影响?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解读,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等情况。

针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宝马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的话,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量刑的影响要看司法鉴定中对王季进的限制能力具体描述的程度,这个很重要!当事人并没有完全丧失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完全丧失行为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还是要负的。

李建明指出,交通肇事罪,根据后果和情节,通常量刑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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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记者/曾晓蕾 李筱

编辑/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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